政府於 6 月 30 日晚上 11 時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》刊憲,有關法例刊憲前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,即時生效。(政府新聞處圖片)
沒有最壞,只有更壞。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我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。以下我嘗試總括幾個重點:
A. 法律文本充滿國內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,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。
B. 將具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。法律一方面強調國家機構及人員須遵守法律、保障人權(第50條),但實際上他們不會受特區的管轄或獨立法院的有效監察(第60條)。例如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在收集情報時,可以在不受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》規管的情況下截取通訊。此舉有別於香港一貫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,即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。
C.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,任何人(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)在香港以外的行為,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,同屬違法,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,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(第38條)。
(溫馨提示:全世界80億人應該熟讀港區國安法,以免誤墮法網,追悔莫及。)
個別條文分析:
《第一章 總則》
第一條. 法例並沒有就國家安全再作定義,表示國家安全的定義將採用2015年頒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》的定義,涵蓋範圍包括傳統的國土安全、軍事安全,以及非傳統的政治安全、文化安全、科技安全等等,包羅萬有。
第四條. 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及保障人權,但由於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院,所以是否違反人權將交由人大常委會審視及決定。
《第二章》
第一節 職責
第十條. 要求特區政府通過學校、媒體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。不知道日後莘莘學子是否需要熟讀及明白為何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、維權律師余文生、秦永敏、王全璋等人的行為會顛覆國家政權、危害國家安全呢?。
第二節 機構
第十四條.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將(1)不受任何特區機構、組織的干涉(即包括立法會、申訴專員公署等)、(2)無須公開,及(3)不受司法覆核(即不受法院監察)。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。
第十九條.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開支不受立法會審批,而經由行政長官直接批准,偏離以往公共財政須由立法會批准的慣例。
《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》
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
第二十條. 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,只要行為被視為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,即屬犯法。國際人權標準一般要求行為必須包括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,才會構成分裂國家,以保障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。
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
第二十二條. 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使用任何非法手段,範圍可以非常廣闊,例如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,若被視為嚴重干擾、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,亦有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。
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
第二十四條. 恐怖活動定義非常廣泛,只要是為實現政治主張組織不同的非法行動,也可被視為恐怖活動,例如破壞交通工具、以黑客攻擊政府網絡等。
第四章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
第二十九節. 只要向外國組織提供“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或情報”,即屬違法,而參考程翔及明報記者席揚案,國家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定義十分廣泛。
第六節 效力範圍
第三十八條.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,任何人(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)在香港以外的行為,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,同屬違法,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,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。
《第四章 案件管轄、法律適用和程序》
第四十二條. 在港區國安法下,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不會再犯,否則不予保釋。此舉偏離現行制度,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有機會再犯、棄保潛逃等,否則應予保釋(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)。
第四十四條. 根據現行機制,行政長官須按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,委任法官。換言之,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屬禮節性。但港區國安法下,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卻屬實質性及不受約束。過程中,行政長官可以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,但沒有規定必須諮詢,或諮詢後須採納有關意見,而由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可以給予意見,無法避免該委員會不會對法官進行政治或忠誠度審查。
《第五章》
第六十條. 國家安全人員不受香港法院管轄。
《第六章 附則》
第六十五條.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,有別於《基本法》的158條,並沒有賦予香港法院自行解釋港區國安法的權利。
原刊於作者 facebook ,標題由編輯所擬
July 01, 2020 at 06:08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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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我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| 張達明 - 立場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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